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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“志愿者医院服务”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3/11/10 9:58:06 来源: 阅读:1444次

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

“志愿者医院服务”管理制度

 

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,更好地推动“志愿者医院服务”向纵深发展,加强志愿者的管理,弘扬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的志愿者精神,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:

第一条:自觉弘扬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者精神,展现蓬勃向上、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,维护医院和志愿者的形象。

第二条: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服从工作岗位安排和医院制度管理,积极主动地展开工作。

第三条:遵守劳动纪律,不迟到,不早退。上岗前做好必要的工作准备。

第四条:按照微笑、热情、文明、专业的标准提供志愿服务,工作时间不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,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或饮酒,不得在工作岗位上吃东西。

第五条:珍惜志愿者的公众形象,上岗时统一配戴“医院自愿者”袖章,并保持仪表整洁、举止文明、态度和蔼,面对他人,主动微笑示意。

第六条:对所有的服务对象保持尊重、平等、热情的态度,按照职责规定提供志愿服务。

第七条:遵守各项工作纪律。针对媒体采访要求,遵从所在团队的工作安排,展示志愿者良好形象。

第八条:不可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求不当利益,不得向服务对象索要签名、礼品或小费,不得擅自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。工作时间不主动与服务对象合影。

第九条:如遇突发事件,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,按照规范的应急流程果断处置,遇到无法处理时,第一时间向医院办公室(8781558)汇报,并注意维持正常秩序,避免事态的扩大。

第十条:遵守医院和所在服务岗位的其他相关规定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一三年一月十日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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